武漢市出軌調查:離婚精神補償怎么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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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補償怎么爭取試論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內容摘要:本文從精神損害賠償的調整范圍出發,結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定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討論了離婚之精神損害賠···
離婚精神補償怎么爭取
試論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 內容摘要:本文從精神損害賠償的調整范圍出發,結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定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討論了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理論上的可行性與實踐上的必要性,把離婚中的損害區分為離因之精神損害和離婚之精神損害,重點研究了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權利義務主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及適用范圍等問題。 推薦閱讀: 談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有關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探析 關鍵詞:精神損害 離因之精神損害 離婚之精神損害 歸責原則 西方有學者根據不同的離婚理由和離婚目的將離婚區分為良性離婚和非良性離婚,但無論是良性離婚還是非良性離婚,只要給相對方造成損害,我們就應當考慮從制度上給予救濟。尤其在非良性離婚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過錯甚至是違法行為而導致破裂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從而,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就成為隨之而來的一個突出問題。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體現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方、制裁過錯方的功能,是我國《婚姻法》修改中的一個突破。然而由于只有一個條文,而該條文又過于簡約,以至于對該制度存有較大的爭議,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解釋》)的出臺,使得該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就該制度仍需作理論上的進一步探討。 一、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研究 現代意義上的精神損害賠償以非限定主義為一種趨勢,現已涉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貞操權等許多方面,財產和人身損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物質賠償。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精神損害是相對于物質損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 亦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不限于非財產損害,也包括財產權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同時也不限于精神或肉體痛苦,有時精神權益受損害,受害人盡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請求賠償?! 《?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依據 (一) 從夫妻一體主義到夫妻別體主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遷,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經歷了一個從夫權為標志的一體主義到夫妻別體主義的發展變化的過程。 在古代中世紀法中,妻的人格為夫吸收,妻子婚后無姓名權和財產權,無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F代各國立法大都采用夫妻別體主義模式,男女結婚后各自保持獨立的人格,相互間享有承擔一定的權利義務,各有財產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表現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正是因為夫妻關系是建立在人格獨立平等的基礎上的,夫妻各具有獨立人格及財產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對另一方產生侵權可能,從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給予損害賠償?! ?二) 從有責離婚主義到破裂離婚主義 隨著傳統婚姻觀念的巨大轉變,當代世界各國離婚法的立法發展趨勢也從有責主義發展到破裂主義,對離婚的限制大大減少了。從過錯離婚到無過錯離婚,社會和法律對離婚的態度越來越寬容。造成婚姻關系破裂一方的任何過錯,應該與獲準離婚無關;即使配偶一方完全無辜,也不曾有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強制離婚。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損害的可能性增大,從而擴大精神損武漢市私家偵探害賠償的適用余地。對于精神權益的損害,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一個好的救濟手段?! ∪?建立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一) 有利于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奈覈橐黾彝リP系的現狀看,近年來婚內侵權行為屢屢發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與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導致婚姻破裂離婚有增無減,在某些地區已成為離婚的主要原因,占離婚案件總數的60%以上。許多無過錯離婚當事人因一方過錯的侵權違法行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如果不能夠得到救濟,則無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 是實現“離婚自由”的重要保障。 在當今中國社會,還沒有完全工業化并且還不是那么富裕,社會福利體系特別是社會資源都還不足以支撐大量的單親家庭的出現,離婚自由就可能與婚姻制度的養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資相互保險功能發生沖突。許多妻子往往放棄了個人的努力來養育子女、承擔家務,以自己的方式對丈夫的成就和地位進行了投資,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而不僅是財產--也往往有妻子的功勞。就離婚的夫妻雙方而言,實際上是她當年的保險投資被剝奪了,那么離婚就實際是對每一個妻子的一種無情的掠奪。而另一方面,這種男子的成就、地位、財富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因素都可能由第三者來享用,坐收漁利。這些因素往往對離婚婦女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因此,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作為離婚自由與過錯責任的法律調控手段,恰到好處地在保障受害方合法權益的同時,又保障了“離婚自由”的實現?! ∷摹?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 我國臺灣學者認為,關于離婚之損害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都能發生精神損害,但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離因損害精神賠償,其實質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虐待、遺棄、不貞等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足以降低社會對受害方已有的評價,侵害了受害方對正常結婚生活的期待感,導致其對將來生活的不安,以及因離婚而喪失對子女的日常監護與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等,因而由實施離婚的侵權行為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精神賠償,并非由于引起離婚發生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產生精神損害,而離婚本身即是精神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對這種精神損害,依侵權行為理論解釋,在法的構成上,尚屬不足,如果解釋為救濟因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而設定的法律保護政策則較為妥當。[page] 其次,法律適用不同。因離因損害而生之精神損害賠償,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為請求,屬于財產法上之規定;而因離婚損害而生之精神損害賠償,雖未滿足侵權行為之要件,亦得請求賠償,乃屬親屬法上之特殊規定。 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和《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除具備一般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離婚。由于法國、瑞士等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建立在契約解除的基礎上,因此在賠償的構成要件上自然與我國也有所不同,它們的構成要件是離婚、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四項。筆者以上述區分為基礎,提出以下三個問題來重點討論離婚損害精神賠償?! ?一)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配偶一方由于配偶另一方或第三人的過錯行為導致其婚姻關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財產上損害自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受到侵害法律就應當提供救濟的途徑,因此確立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必要的。當然,我國法律設計了嚴格的構成要件以控制濫用: 1、須有侵權行為。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采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如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導致離婚的,并不能產生離婚損害賠償,這就使得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過于狹窄。 2、須有主觀過錯。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即認定當事人有過錯。《解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時提起。該項中的“無過錯方”應該作限縮解釋,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一方,非指沒有任何過錯。 3、須有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督忉尅返诙藯l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 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由于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損害”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對于其他行為如吸毒、賭博等引起的損害并不是離婚損害賠償上的“損害”。同時,這種損害僅指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如果一方用自己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供另一方出國深造或攻讀研究生,另一方獲得知識或技能后與之離婚,由于離婚而導致的一方預期利益的損失就不能通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獲得救濟。所以說,在損害的范圍上,我國《婚姻法》規定得極為狹窄。西方國家則不然,如瑞士民法典的損害包括由于離婚所引起的所有財產權或期待權的損害。 4、須有離婚事實。如果不具備該要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導致的離婚,并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余地。同樣,對于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也不適用該制度。當然,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訴權限制的解除,因此可以說,離婚只是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程序意義上的要件,而非實體意義上的要件?! ?二)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范圍是什么? 我國學者傳統上認為自由婚姻是以愛情的專一性和排他性為基礎的,而否認婚姻與利益密切相關。但婚姻即使在現代也不可能如理想主義者所設想的那樣僅僅關涉性和情愛,它一直關涉利益及其分配??档抡J為婚姻為男女雙方以其性的特征為一生的交互占有。他把婚姻關系分為對人類之物的支配面及人格的支配面,而加以分析。由于婚姻之成立,夫妻互相擁有"對物的對人權"。而發生此二權利之基礎是雙方的自由意思,此貫徹者近代市民社會之"契約自由"原則。夫妻基于相互支配關系而擁有之權利,即是可以排除第三人之獨占的、排他的配偶權。此貫徹者近代市民社會之“所有權不可侵”原則?! ∫虼耍瑥睦碚撋险f,第三人亦能成為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而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的請求人顯然是針對夫妻雙方而言的,但第四十六條第(三)(四)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無過錯方)并不限于夫和妻,有時還涉及子女。在實踐中,有的父親既有外遇又施暴于妻子、兒女。在河北曾發生過15歲的男孩狀告生父和第三者的案例,這名男孩要求生父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同時,要求生父和第三者賠償精神損害。在國外,也有類似案件發生。對這個問題在執法中如何把握,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三)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以請求方無過錯為原則的前提下,能否發展為過錯推定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要承擔損害賠償之責的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或過失,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責任形式的依據。我國臺灣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依此規定,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上與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兩種。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對方有過失者為限;而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不僅對方有過失,而且須請求人亦無過失始可。筆者以為,在適用過錯損害賠償原則時,對過錯的認定要求擺脫倫理道德的束縛,應該從《婚姻法》的角度來考慮;對于過錯的認定,應該以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判斷依據?! ≡谑卓狭诉^錯責任歸責原則的前提下,作為從過錯責任原則發展而來的過錯推定原則,能否同樣適用之?[page] 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最大區別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在過錯推定原則中,采用的則是舉證責任的倒置,即被要求承擔責任的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時,才能免責。此時的權利主張者不需要針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的責任。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應用于《婚姻法》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是大有裨益的?! ≡趩渭兊倪m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者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對這一證據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領域存有相當的難度。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證人作證,更沒有規定證人不作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此種狀況下,能出庭作證的寥寥無幾。在這種種狀況下,一味地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便可能導致該種局面:由于證據的不足或缺乏證據,權利主張方的請求權實現不了,應承擔責任的一方則可逃脫法律的懲處。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權的事實卻苦于證據的缺乏而無法對被侵犯的民事權益給予相應的民事救濟。在該種局面下,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立法價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蕩然無存。若能適時地用之以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相類似的問題便能迎刃而解。正由于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而產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因此筆者認為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態--過錯推定原則應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