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書證要注意哪些問題?
核心內容:書證作為離婚證據重要證據之一,在離婚案件中,要注意哪些問題呢?離婚書證有哪些特征?離婚書證應該怎么取武漢婚外情調查取證得?離婚書證的證據力表現在哪?訴寧網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證據——書證的知識內容。 離婚證據——書證: 書證通常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一、書證的特征 書證特征表現在: 1、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的事實。 2、書證通常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 書證是民事訴訟中中最常見的證據形式。離婚案件中常見的書證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孩子出生證、房屋買賣合同、車輛行駛證、家具電器發票等。如:結婚證是用文字記載著男女雙方的年齡、性別、結婚的時間、取得結婚證的時間等。 二、書證的取得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書證確實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且該當事人又拒絕提供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三、書證的證據力 書證具有證據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是: 1、書證是真實的; 2、書證所反映的內容與要證明的事實能起到證明的作用。 法院審理案件審查書證的證明力,主要是審查書證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page] 四、離婚案件中,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如: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加蓋公章,該合同雖然記載了房屋的詳細信息,但該合同未加蓋公章,因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而不具備證據效力。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夫妻離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財產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撫養問題的一致同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武漢外遇調查取證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 3、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提交的書證應與其它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訴寧網為您推薦: ■ 離婚證據應怎么收集 ■ 婚外情舉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 離婚域外調取證據怎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