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保險權益性財產如何主張
夫妻離婚保險權益性財產如何主張 根據有關規定,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可以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夫妻離異,解除婚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但退保所得的保單現金價值,不能只作為投保人一方的財產,而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對半分割。 另外,退保并非唯一選擇。 對于一些投保時間偏短的保單來說,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會遠遠低于已經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將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一方可以將保單繳費的資格、義務轉讓給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險人),同時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已繳保險費的一半或保單此時對應現金價值的一半。兩人還要到保險公司,辦理書面修改。完成之后,原來的被保險人就可以武漢市偵探公司同時作為保單的投保人,繼續繳費,維持保單的有效性。 還武漢外遇調查取證有一種保單的受益人是孩子,遇到這種情況,同樣可以采用轉換投保人的方法延續保單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保險合同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夫妻離婚后,作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須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該要求。 最麻煩的,是夫妻聯合型保單。這種保單是以夫妻共同投保為計費基礎,當兩人婚姻關系破滅,保單就會失效。有些家庭型保單條款規定當夫妻離婚后,附加被保險人中的配偶的保險權益就會失效。比如泰康人壽的“愛家之約”家庭聯合保單,太平洋壽險的一些聯合保單。所以,若兩人準備離婚,也要檢查一下家庭聯合保單,看看合同中是否有相應限制和規定。還可以咨詢保險公司,看看是否可以做些被保險人的變更,或是將家庭聯合保單轉換為其他類型的保單。 最后要提醒的是,別忘了更改保單受益人,以免自己父母或孩子的利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