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養老保險是共同財產嗎
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那么夫妻離婚養老保險是共同財產嗎?下面訴寧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一、夫妻離婚養老保險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離婚養老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對養老保險金中屬于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武漢偵探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二、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三、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對夫妻離婚養老保險是共同財產嗎的相關介紹,涉及武漢調查取證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沒有約定當事人可起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院在審理財產分割案件時,應當從照顧弱勢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盡可能的公正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