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百善孝為先,子女對自己的親生父母都負有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在物質和經濟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那么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訴寧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一)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二)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三)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四)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二、子女贍養老人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一)武漢私家調查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后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民法典》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并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二)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后,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奸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三)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四)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五)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于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六)兒子(女兒)去世后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后,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三、老人贍養費怎么支付 贍養老人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支付贍養費就是一個主要的贍養方式,贍養費計算時注意些問題。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余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對于農村戶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武漢市婚外情調查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 子女應當對自己父母的精神需求和物質需求方面多加關注,對無法勞動和沒有能力的父母多加照顧。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訴寧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