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非法同居十多年屬于事實婚姻嗎
在都市中很多相戀的男女都會進行同居,同居是不受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但卻有實際的婚姻行為。當同居關心發生變化的時候,雙方也極容易對簿公堂。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男女非法同居十多年屬于事實婚姻嗎?接下來由訴寧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男女非法同居十多年屬于事實婚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超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條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解釋自2004武漢外遇調查取證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我國對事實婚姻并不是通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構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并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為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記這一形式要件。 在我國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新婚新法中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好象有點緩和,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登記的應補辦。由此看來目前實務中如對于事實婚姻起訴的,法院還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關系處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間真的發生了糾紛,還是先補辦登記比較好,因為補辦結婚登記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 94年以后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只能算是非法同居。 三、事實婚姻的認定方法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以上是由訴寧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男女非法同居十多年屬于事實婚姻嗎,由此可知,非法同居不管多少年,只要是在94年以后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如有其它疑問,歡迎向訴寧網網站發布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