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要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武漢私家調查指因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從而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由于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 , 因此這種關系是否能夠解除 , 應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的區分。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 第一 , 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 ,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 , 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 ,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后 , 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 , 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 , 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 , 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 , 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 ,可準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后 , 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 , 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 , 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 或者繼子女成年后另組家庭 , 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 , 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 , 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完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建議 應該從下面五個方面對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予以完善 第一,明確繼父母子女間形成撫養關系的標準。應把繼父母有撫養繼子女的意愿、繼子女為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免撫養時間過短)、繼子女長期和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盡撫養義務較多這四個方面作為判斷標準。 第二,明確規定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能直接解除,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明確規定在繼子女成年以前,繼父母無權要求解除武漢出軌取證這種關系。 第三,明確規定可以提出解除訴訟的主體。對于成年子女,繼父母和繼子女都有權提出解除請求;對于未成年繼子女,可以規定在存在法定事由時,由其生父母或近親屬提出解除請求。 第四,明確規定解除條件。對于成年繼子女的解除條件為雙方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對于未成年的繼子女,解除條件為繼父母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繼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