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共同財產怎么認定
如何界定婚內共同財產之性質
夫妻雙方可通過契約形式規定,婚姻生活中所產生的任何個人人身傷害賠償以及單方面獲得的贈與等財物,均視作公共資產,予以共同管理與支配;
其次,在婚姻持續期間所獲取的包括薪資收入在內的各類收入、接受他人贈與或投資而得到的各種財富以及由此產生的增值部分等等,都應被法律嚴格定義為共同財產范疇,除非夫妻雙方另行達成其他書面協議進行明確區分和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內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嗎
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選擇離婚,決定解除婚姻關系時,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在這個過程中,應當首要考慮并遵循協議優先原則。當夫妻雙方在處理共有財產時達成了明確有效并且具有約束力的財產處理協議,那么便應該依據這一協議來精確地分配各自的財產份額。其次,只有在沒有形成任何協議或者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由法院按照法律法規所設定的“照顧”原則進行審判和裁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內共同財產一般怎么判
關于在已婚狀態下共同財富的判定和分配,一般的原則是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同時也會結合夫妻二人之間的特殊情況進行判斷。當一方涉及到嚴重的過失行為,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惡劣情形時,那么他們可能會在共同財產的分割中獲得較少的部分。在共同財富的包含內容上,主要涵蓋了夫妻在婚姻持續過程中所獲得的薪資報酬、獎金福利、企業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多種形式的財富。當法院進行判定時,需要全面考慮到夫妻二人的財務狀況、對孩子成長和教育的投入需求、以及各自為家庭所做貢獻的程度等方面的因素
界定婚內共同財產之性質,夫妻雙方可約定個人人身傷害賠償和單方面贈與等財物為公共資產,共同管理與支配。婚姻期間所得收入、接受贈與或投資所得財富及其增值部分,均屬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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