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可以找被告人舉證嗎?
民事訴訟可以找被告人舉證,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為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的舉證負擔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證、反駁證據或新的本證時,應該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避免原告勝訴的一種負擔。
反駁證據是指當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而提出證據時,對方當事人并不提出相反證據來否定一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是針對其證據所存在的瑕疵,如書證上的簽名為假,或物證為偽造的,或者取證的程序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等等,指出其主張因證據有瑕疵而無法得到證明。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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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案件中證據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如果所謂的“證據”不同時具備“三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民訴法規定了在開庭中,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經過另一方當事人的質證,經法庭認可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如果對方當事人偽造了證據,當事人可以在證據質證階段指出來,如果對方堅持主張,必要時當事人可以申請鑒定(比如偽造當事人的簽名),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需要指出的是,民訴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均規定了當事人舉證要實事求是,不得偽造、變造證據。一方當事人偽造證據,不僅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偽造證據罪)的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中,對于侵權糾紛案件多是可以要求被告人負責承擔舉證責任,被告舉證責任可以是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新證據,也可以是反駁證據和反證原告,被告舉證負擔是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也是為了防止自己敗訴,一切證據都是要在事實的基礎上舉證的,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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