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經適房怎么分國家占有一部分
探討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經濟適用房以及在離婚時由誰有權擁有該套住房等相關事宜,首先有必要明確該兩限房是否屬于某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是整個婚姻家庭的共同財富。那么,究竟在何種情境下,所購入的經濟適用房會被視為夫妻個人財產,而在哪些場景下,我們又可以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具體來說,以下幾種情形都可能導致經濟適用房成為夫妻二人或全家人的共享財產:
1、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持續期內購買并且成功取得經濟適用房的,那么這一房產將會被視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盡管此時還未正式獲得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證明文件,但是只要夫妻雙方能夠支付完整的購房款項,該套住房便可定義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某個配偶在結婚之前提出申請并且購買了經濟適用房,但后續在婚姻生活中另一方也積極參與到支付購房款的過程之中,那么該套經濟適用房也會自然成為兩個人的共有資產;
3、同樣的,假設某位配偶在結婚前就提出申請并支付了部分購房款項,然而在結婚之后,兩個人都共同努力完成剩余的購房款支付義務,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之前所支付的購房款項按照市場估值將會被視為這個人的個人財
4、最后,如果某個配偶在結婚前購買了整套經濟適用房并且已經完全支付完畢購房款項,那么根據法律規定,這套房產應歸這位購買人個人所有,換句話說,在此情況下,經濟適用房應被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當我們準確了解并掌握了這些規范的法定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歸屬情況后,那么經濟適用房在離婚處理過程中的分配問題也就得到了初步解決。換言之,倘若該經濟適用房被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就可以依據離婚房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參照給予女方更多關注、考慮子女撫養權益以及保障無責任方權益等方面來決定該套住房最終將由誰獲取。
然而,如果這是一套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房子,那么在離婚時,該套經濟適用房理所當然地會歸購買人自己所有。當然,假如夫婦兩人通過協商達成共識,同意將經濟適用房分配給其中一個伴侶,那也是完全合法和可行的,這時只需根據他們協商好的結果做好相應準備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有哪些
關于離婚誘發的經濟補償之法律法規設定的基本性質乃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倘若一方已為維系家計和履行主要家務責任等事項付出過多努力和心血,那么在離婚情況下,該方便享有要求對方進行經濟賠償的權利。這種補償主要涵蓋以下三方面內容:首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需要更多精力撫育子女的一方,他們有權尋求經濟上的補償;其次,同樣地,對于肩負更多養老重任的一方而言,他們亦有此項獲取補償的合法權益;最后一點,即為協助其他主要負責事業發展或工作的一方向工作負擔得到均衡分配,此方也可在離婚糾紛中,名正言順地訴求經濟上的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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