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取證”,能否請人幫忙?
捉奸“取證”,能否請人幫忙?
我的丈夫是某公司的董事長,他平時的應酬很多,交際廣,能力強,不好的是花心偷情。以前過苦日子的時候,我們夫妻之間的感情很好,恩恩愛愛,相互體貼,相互關心,可是,在他走上領導崗位之后,一切都發生了變化,我們在一起的時間越來越少,他經常說要出差、開會,即使是在保定,他在外面過夜的次數也越來越多。我們之間的溝通也越來越少。夫妻生活死板無趣。這些變化的起武漢偵探取證因是他在外面有了情人。這個女人和他們公司有業務往來,他們認識后就經常假借公事一起外出旅游。只要這個女人來到他的辦公室,辦公室的門沒有半天是開不了的。有一次我因有急事去辦公室找他,正巧碰見他們兩個人在辦公室相擁調情,我非常吃驚,昔日恩愛的丈夫竟然如此背叛我,我無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為。于是在一年前,我拿著他收藏的兩封情書作為證據,告上法庭要與他離婚。他在法庭上反駁道:“不經本人允許,擅自拆閱私人信件是一種侵權行為。”他反訴請求法院追究我的責任,并申辯說:“男女之間通信是正常的,雖有調情之語,也不能直接證明有外遇行為。”他認為我是無理取鬧,堅決不同意離婚。其實我十分清楚,他抵賴、不同意離婚是怕影響其為官形象和仕途。結果因證據不足,我以敗訴而告終。 我起訴失敗后,他更加肆無忌憚,他不僅和那個女的繼續來往,而且還經常去舞廳玩。上個星期天,他說公司有事要辦,自己開車走了。我一個人在家沒事就去逛街,誰知在一個商場里面,我忽然看到他正滿臉堆笑地陪一個小姐買衣服,手里還幫那個小姐拎著包。我非常生氣,他由原先的偷偷摸摸,變化到現在明目張膽的公開找女人,我走上前指責他,他竟當著我的面與那個小姐擁抱親吻,并且還厚顏無恥地說是學習外國人的禮節。人活著都是要有尊嚴的,俗話說:“人活臉,樹活皮”,他這么的不要臉皮,我忍無可忍,而且我的忍耐也是有限度的,我一氣之下再次要求離婚,他大言不慚:“你有本事捉奸呀!拿出通奸證據來,沒有證據,你甭想離婚!你就死了離婚這條心吧。” 說實話,我和他做夫妻這么多年,雖然物質生活從苦到甜,現在不愁吃用,但是精神生活上是痛苦的。我想從這失去意義的婚姻中解脫出來,但是“捉奸”又談何容易。他有小車,比我跑得快;有手機,聯系起來又方便。目前靠我一個人“捉奸”是無能為力的。請問,“捉奸”取證,我能否請人幫忙? 分析:你離婚敗訴的原因,是因為你舉證不利、證據不足而導致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口說無憑、沒有證據,官司必敗無疑。有些自認為是證據,在法庭上法官不予采信,也是無效的。因此,“舉證難,難舉證”,一直困擾著打官司的當事人。 你丈夫提出要捉奸才能證明他有外遇或第三者的事實,這話顯然是不正確的,完全是給你出難題。《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據。 俗話說:“擒賊拿贓,捉奸拿雙”,是有一定道理,但是在現實中捉奸取證確實不容易,它涉及到個人隱私,外人也不愿意輕易介入,單憑受害人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女性,要“捉奸”取證更加困難。從時間上講,女性受害人白天忙于工作,晚上忙于家務、照顧孩子等,時間自然受到限制;從精力上講,遇到丈夫有外遇后,精神上受到沉重打擊,思想混亂,精力難以集中;從能力上講,當事人缺乏取證知識、技巧、方法,個人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我認為,“捉奸”取證完全有必要請人幫忙,可以求助他人。只要收集證據的方法和過程是合理合法的,不侵犯他人隱私權,不違反法律規定,所取證據能證明“奸情”事實,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