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調查公司:四川汶川地震引起的收養法律問題
四川汶川地震引起的收養法律問題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日下午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授權發布:截至6月1日12時,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016人遇難,368545人受傷,失蹤18830人。緊急轉移安置1514.74萬人,累計受災人數4555.2965萬人。——新浪網汶川大地震使國人眾志成城,團結一心。作為法律人,除了和所有的國人一樣捐款、捐物之外,本文還關心此次汶川地震所帶來的法律上的問題。法律總是實踐的法律,也是時間的法律,每一次的考驗都會讓法律走向成熟。全國民眾在出錢出力之余,開始思考災區不幸的孩子如何生活下去乃至生活得更好。在人們的日常交流中、網絡上、打給民政部門的咨詢電話里,如何收養這些不幸的災區孩子漸漸成為熱點話題之一。民政部就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關于安置收養災區兒童問題作出答復,表示要盡一切可能查找孩子們的父母和親人;在災區的生產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復正常后,地震災區孤兒的收養工作將依法開展,使符合法定條件的收養申請人可以依法收養災區孤兒。 有關部門的反應是及時的,但本文認為這還沒有徹底解決民眾、災區以外其他地方政府和有關企業對收養問題的關切。就媒體所披露的信息來看,在這場強度和范圍都超過了唐山大地震的災難中。可以想象,這罹難的幾萬人會讓大量的未成年人不幸成為孤兒,而數量更大的受傷者則讓更多的未成年人不得不面對已無撫養能力的家庭。因此筆者認為,這場災難所造成的孤兒問題(包括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問題),需要舉全國、全社會之力來解決,而不能僅僅由當地政府予以照顧和安置,因為正處于滿目瘡痍之中的當地政府對此恐怕也是有心無力。另外,災區的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正常將是比較漫長的時間,如果要等到在此之后再按照程序開展收養工作,那么,那些應該得到盡早救助、安置的兒童可能被耽誤了最佳妥善安置的時機。因此,災區兒童安置需要盡快進行,由此就引出尋求如何解決現實難題的問題。現在汶川地震帶來的法律問題還沒有徹底暴露出來多少,但是如果等全部暴露出來我們再來思索的話也許為時已晚。同樣的理由,本文的下列分析也許是缺乏事實支持的,希望批評指正。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巫昌禎主編:《婚姻家庭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頁。)收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的收養,即由送養人與收養人之間達成協議,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建立擬制父母子女關系,本文下面稱為送養;另一種是對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收養,以下稱為特殊收養。在送養中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即親屬之間的收養,因為也是以協議為基礎的,所以本文不作重點討論。 ㈠、收養條件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可見,不管是送養還是特殊收養,被收養人都要符合《收養法》第四條的規定,收養人都要符合《收養法》第六條的規定。如果是特殊收養的話收養人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的限制。這樣規定當武漢私家調查然有合理的理由,但是現實情況是復雜的,可能存在以下的問題: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養,那么,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怎么辦?這樣劃定范圍的理由又是什么呢?這次的四川地震產生的地震孤兒不但有未滿十四周歲的,也有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于已滿十四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也是需要照顧的。在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中,極有可能會出現父母雙亡、父母或者僅父(母)尚存但卻已無撫養能力的情況,甚至還很有可能存在這些未成年人本身業已殘疾的事實。那么,對于這些無法正常成長甚至是無法被正常撫養的未成年人來說,在被收養的大門已由《收養法》關閉的情況下,就只能被動選擇接受當地政府的救助了。但毋庸諱言的一個事實是,遭此劫難之后的當地政府百廢待興,不能不讓人擔心其救助能力。這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他們處于青春期,大多數都在上學,沒有自立能力。不但需要物質上精神上的照顧,而且需要行為上的約束。因為他們有了一定的行為能力,但是判斷是非的能力還不強,如果沒有人給他們以愛,走上歧途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如何解決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問題就擺在了我們的面前,《收養法》把這些人排除在被收養人之外對于解決這一問題是不利的。從法理上來講,未成年人都可以是被收養人。 2、孤兒的解釋范圍 一般認為,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兒童。如果父母一方健在,就只能適用于送養的規定。如果是送養的話,就要受到收養人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的限制。對于這種限制在這次災難面前顯然是不合時宜的。大多數申請收養的人是有孩子的,即使從人口比例上來講,絕大多數人也是有孩子的。很多孩子雙親死了一方,另一方也受傷了,沒有撫養他的能力。但是收養這樣的兒童,一大部分的熱心人因為自身條件會受到限制,而且有即使條件符合的收養人相比其他的孤兒顯然不愿意收養這樣的兒童,因為會限制他們自己是否可以要自己的孩子,是否可以更多的收養孩子。這種差別在這個時候、在這場災難面前、在重大的群體性事故面前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法律上應當作出改變,對于這些因為災害導致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去扶養能力的按孤兒辦理。將這樣的孩子解釋的孤兒的范圍里來。㈡、立法建議。1、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第一款改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去除不滿十四周歲的規定。也有人可能會反對,認為年紀大的未成年人收養的價值不大,或者收養人一般不感興趣。本文認為《收養法》是民事法律,不是行政法律。對于想收養什么樣的未成年人,應該是收養人的自由。民事法律不應該給予當事人過多的、沒有充分理由的限制,當事人有自己的自由,法律不能事先預訂了當事人的選擇。而且,有沒有必要也是相對的,在這次地震面前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應該為當事人松綁,只要是未成年人,都可以作為被收養人。2、在司法解釋中對于孤兒的范圍重新進行定位。法律對于送養規定只能收養一名兒童是有原因的,在民事上是為了防止父母推卸自己的責任——尤其是當生育女兒的情況下;在刑事法律上是為了防止以收養為名,買賣親生骨肉,拐賣兒童,導致道德淪喪。現在這么規定是必要的,因為現實中還是存在大量的這種犯罪行為,不宜取消這一限制。但是,對于在災難面前、群體性事件面前,這一規定又顯得不能適應。那么多的孩子失去了家庭,失去了父親或母親,失去了所有的其他近親屬,而且尚存的父或母一方也可能受傷而失去撫養自己孩子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如果還要堅持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的規定,則可能一方面打擊收養人的熱情,另一方面使許多這樣地兒童得不到救護。而且,現在我們正在搞法制社會,不能凡事都搞特事特辦,否則有損法律的威嚴。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司法解釋中對于孤兒這個詞語進行擴大解釋,即:孤兒,一般指失去了父親和母親的兒童;在地震、水災等重大的自然災害中失去了父母一方并且生存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并且統一由他人收養的,可以視為孤兒。3、建立預收養制度。這次四川汶川的地震,除了傷亡慘重外,還有一萬多的失蹤人員。這里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失蹤人員的子女生活教育問題。按照正常的程序,這種特殊的情況,在失蹤人失蹤兩年以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失蹤人死亡。但是,這兩年的時間孩子怎么辦?而且,兩年后也未必有合適資格的人提起宣告死亡的訴訟。本文認為可以建立預收養制度,也可以叫家庭救助制度。即,當出現這樣的兒童,其父母都失蹤了一段時間(比如兩個星期、一個月等)可以由合適的家庭預領養或家庭救助。如果其父母生還,可以由其父母主張解除這種關系,如果其父母失蹤兩年以上,孩子的養父母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死亡。㈢、提示現在有很多家庭準備收養孤兒,但在思想上又沒有充分的法律準備,而僅僅是出于愛心和熱情。應當看到的是,收養孤兒并不是一般的慈善行為,而是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在自己和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律后果,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孤兒之間產生擬制的血緣關系,就跟自己的親生子女沒有區別,相互承擔法定義務。收養人對于被收養人必須善盡撫養義務,如果未盡撫養義務,侵害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構成民事責任,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對此,收養人在收養之前,必須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如果僅僅是出于善心和愛心而予以資助的,則不要辦理收養關系,建立助養關系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