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偵探:母親改嫁再婚 生子仍應贍養
母親改嫁再婚 生子仍應贍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的關系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并不會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變,生子女對再婚的父母仍有贍養義務。 2005年5月19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母親再婚之后引發的贍養案件,一審判決原告朱老太的子女對母親盡贍養義務。 原告朱老太與前夫聞某生二子一女,前夫因病去世后,朱老太于1968年改嫁給同組村民于某,并落戶于某家中,后又與于某生二個女兒。朱老太改嫁后,聞氏三兄妹依靠自己的辛勤勞動和集體的照顧、政府的救濟相依為命。現聞氏三兄妹均已成家單獨生活。朱老太一直與和于某所生的大女兒夫婦共同生活,現朱老太年老多病,無經濟來源,五個子女就朱老太的贍養事宜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朱老太遂將其五個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 聞家大兒子辯稱:前幾年逢年過節我都給母親送百十塊錢。母親1968年改嫁后,我們三兄妹單獨生活,母親沒有貼給我們一分糧草錢。于家大女兒是招女婿上門,所以他們應當對母親盡贍養義務。我可以贍養母親,但她必須跟我一起生活。 聞家二兒子辯稱:我動過手術,家庭困難,無贍養老人的能力。 聞家三女兒辯稱:贍養母親我沒有意見。但是農村有習俗,招女婿就應當養老送終,我是出嫁的女兒,可以送送東西,要我貼錢給母親我不同意。 于家大女兒辯稱:母親一直跟隨我一起生活,生病也是我一人負擔的,現在要求兄妹們一起分擔贍養責任。 于家小女兒辯稱:我現在生病,沒有能力贍養老人。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因朱老太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要求五子女盡贍養義務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贍養費數額應當參照權利人的訴訟請求、義務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當地農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朱老太自愿放棄要求于家小女兒承擔除善后事宜之外的費用和贍養責任,應予準許。朱老太明確表示其生活田繼續由于家大女兒耕種,并仍愿隨其生活,本著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原則,法院照準。聞氏三兄妹辯稱于家大女兒系招婿上門,就應當為母親養老送終,是以農村舊俗規避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其理由有違法律的規定,不予采信。朱老太生病產生醫療費后,可憑醫院的正式發票由五被告平均分攤,因朱老太對于家小女兒應當承擔的份額已表示放棄,故聞氏三兄妹、于家大女兒各承擔上述醫療費的五分之一,住院期間亦由上述四人輪流護理。朱老太的善后事宜由于家大女兒牽頭辦理,所需費用由五個子女共同分攤。法院最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1款、第12條、第13條第1款、第14條、第15條第2款、第45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page] 1、朱老太隨于家大女兒生活,亦由其提供住房。朱老太的生活田繼續由于家大女兒耕種,朱老太獲取所得收益、承擔所需費用。 2、從2005年起,聞氏三兄妹每月各給付朱老太生活費20元,全年費用均于每年12月30日前給付。 3、朱老太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期間,由聞氏三兄妹及于家大女兒按前述順序以每三日一輪的方式輪流護理。 4、從2005年起,朱老太的醫藥費用憑醫院正式醫藥費發票由聞氏三兄妹及于家大女兒各負擔五分之一,每半年結算一次。 5、朱老太的善后事宜由于家大女兒牽頭辦理,所需費用由五個子女共同負擔。 [評析] 本案中朱老太與其子女之間贍養糾紛,在當今社會極具典型意義。再婚老人的贍養已成為社會爭議較多的熱點問題。我國《婚姻法》第15條指出:“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再婚老人為什么會出現“贍養難”?筆者認為,這存在經濟環境、文化素質和思想觀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會經濟問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養老體制,傳統觀念上仍以家庭養老送終為主,尤其是廣大的農村,很多農民年老后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和生活來源,不像城市單位退休的職工和干部一樣,退休后國家仍給予一定的退休工資,生活有保障。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我國目前城市老人受子女供養的僅占30%,農村老人則占60%以上。老年人體弱多病,看病吃藥是正常現象,其他開支也日增多,沒有退休金,沒有積蓄,這對給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尤其是貧困家庭,自己的日子尚且過得緊巴巴的。還有的子女埋怨父母再婚,擔心自己得不到父母的財產,于是在贍養問題上設置障礙。 二是傳統思想在作祟。有的人受“下堂不為母”的封建思想影響,對再婚母親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并認為母親改嫁到哪家就應該由哪家養老送終,親生子女就不必再盡贍養義務了。有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認為女兒嫁出去了,沒有了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也就沒有了贍養父母的義務。現實生活中,很多女兒只愿意“常常看望老人,給老人買些吃的、穿的”,如果要她們給付生活費,她們是不愿意的。還有的人認為父母再婚有悖傳統倫理道德,覺得在人面前抬不起頭來,臉上無光,所以不愿意贍養。《婚姻法》第15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關系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并不會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而改變,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在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該予以贍養。對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一般不應低于子女或者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page] 三是親生子女在父母再婚后與其溝通不夠,造成隔閡。有的子女表面上對父母再婚不說什么,但心里感到別扭,在情感上難以接受,父母再婚后,與親子女各居其家,不再共同生活,缺少溝通,疏于往來,時間長了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日益淡化,形成難以化解和消除的思想隔閡。尤其是農村居民再婚后,一方離開親生子女到另一個陌生家庭生活,長達幾年、十幾年、幾十年,與親生子女在感情上更為疏遠。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正當壯年,此時父母回頭再要求親生子女盡贍養義務,親生子女往往接受不了,這就影響到贍養義務的順利履行。 所以,造成再婚老人“贍養難”,有經濟上、感情上,還有傳統思想上的原因,古人云:“百善孝為先”,沒有孝順之心,豈有孝敬之舉:“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何況是含辛茹苦將自己撫養成人的父母,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武漢出軌取證傳統美德,我們今天更應該將此美德發揚廣大。在解決再婚老人“贍養難”的問題,要從兩個方面做工作:一是大力加強有關贍養老人方面的法律宣傳工作,使義務人自覺自愿地切實履行贍養義務,形成一種贍養老人光榮、虐待老人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和家庭環境。二是完善社會保障體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解決再婚老人的后顧之憂。解決再婚老人“贍養難”是個社會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對于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都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