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主要遵循《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之間不能達成一致,那么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如何分割財產。法院會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每個人的貢獻、家庭的經濟狀況、子女的撫養需要等。以下是一些基本原則:
1、夫妻在婚姻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共同財產,應平等分割。這包括雙方的工資、獎金、投資收益、房產、車輛等。
2、每個人在婚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婚后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不包括在分割中。但是,如果這些財產的收益(例如,租金或股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這些收益可能會被視為共同財產。
3、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產生的債務,通常也需要一起分割。如果有一方在離婚
如果夫妻之間能夠達成一致,他們可以自行決定如何分割財產。這種協議需要在書面形式下明確,并且通常需要偵探的幫助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起訴不去怎么辦
離婚起訴一方不出庭,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
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三、離婚糾紛財產如何分割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男女雙方簽訂了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協議,那么雙方的財產都是屬于個人財產,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簽訂財產協議,那么婚后的工資、獎金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由雙方進行協商,可以按照均分的原則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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