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婚外情取證:領養孤兒的具體流程
時間: 2023-11-30 21:15:58 瀏覽次數:568
領養孤兒的具體流程現在有很多的孩子在出生的時候就已經被自己的父母拋棄了,然后為了能夠照顧這樣的孩子我們國家就建立了很多的孤兒院來照顧這些孩子。現在有很多的年輕人···
領養孤兒的具體流程
現在有很多的孩子在出生的時候就已經被自己的父母拋棄了,然后為了能夠照顧這樣的孩子我們國家就建立了很多的孤兒院來照顧這些孩子。現在有很多的年輕人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會領養這些孩子,讓他們有意個更溫暖地小家。那么領養孤兒的具體流程是怎么樣的呢?接下來就有訴寧網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一下關于領養孤兒的具體流程及其相關問題。 一、領養孤兒的具體流程: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個人、家庭有關情況,并根據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告知事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二、收養孤兒必須提供的手續有哪些? 1、收養社會棄嬰: (1)無子女證明 (2)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撿拾棄嬰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及撿拾人證明和身證 (5)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 (6)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7)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2、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武漢婚外情調查取證明及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 (1)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報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養意見 (3)法定代表人戶口本、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同意送養登記表及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特困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5、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1)親屬關系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6.收養殘疾兒童:(1)殘疾兒童病情簽定(殘聯標準)和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7.收養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須有撫養義務人和監護人同意送養協議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3)村、居委會、生父母單位、民政部門有撫養義務的監護人證明及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8、華僑、港、澳、臺居民辦理: 須出具國外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旅游證);港澳臺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關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華僑應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與收養相關的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武漢市私家偵探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以上就是關于領養孤兒的具體流程及其相關問題,收養關系的成立主要是依據收養法的第二條和第六條。希望這些資料和步驟足夠的清晰,假如您對此仍有疑問的話還是建議您到相關律師事務所咨詢,為您解決一些與這方面相關的分歧并解決與領養孤兒相關的問題是我們的榮幸。希望對您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